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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11-27 11:17  

                                                                                                                  教发〔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范管理全国学校(机构)代码,提高教育统计管理水平,我部研究制定了《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管理办法》是对学校(机构)统一编制、及时更新、动态维护学校(机构)代码的管理制度,对于统一规范学校(机构)代码并及时更新、维护,提升教育统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消除信息孤岛,实现教育统计数据快速交换和共享,提高教育数据利用效率和效益,构建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具有重要作用。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业务机构要互相配合,依据《管理办法》相应工作流程,处理好学校审批工作与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衔接。教育行政部门内负责学校审批工作的机构在处理学校(机构)的设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等有关业务时,须及时向负责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机构告知相关信息。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机构)做好统一代码申请、登记和更新维护工作。

 

附件: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反映学校(机构)代码的增减变动情况,规范学校(机构)代码的赋予、更新与维护、使用与管理,明确职责与分工,保证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设立,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 学校(机构)代码由“学校(机构)标识码”和“学校(机构)属性码”两部分组成。

“学校(机构)标识码”是指由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学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学校(机构)属性码”是对学校(机构)所在地域、城乡划分、办学类型、举办者等信息的分类编码,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管理需要进行拓展和调整。

第四条 学校(机构)代码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动态更新、信息共享”的原则,由教育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等国家标准,统一制定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和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组织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机构)代码的编码、更新、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机构)代码随相关国家标准的重新修订而更新。

第二章 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赋予

第六条 新设置的高等学校(机构),由教育部统一赋予学校(机构)标识码。新设置的高等学校(机构)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纸质《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申请表》(可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下载打印,下同),加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上报教育部核准,由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学校(机构)代码。

第七条 新设置的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由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纸质《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申请表》,加盖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加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上报教育部核准,由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学校(机构)代码。

第三章 更新与维护

第八条 学校(机构)有撤销、合并、升格等变动情况时,须对其学校(机构)代码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

学校(机构)被撤销的,其代码停止使用,但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保留。停止使用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的学校(机构)使用,以确保代码的唯一性。

有其他学校(机构)并入,学校办学层次、类别均未发生变化的,其学校(机构)标识码不变,学校(机构)属性码按实际情况变更。

因学校(机构)合并、升格等原因,使得学校办学层次、类别发生变化的,停止使用其原代码,按新设置学校(机构)代码赋予办法处理。

学校(机构)被合并的,其代码按被撤销学校(机构)的代码处理办法处理。

恢复办学的,重新启用原学校(机构)标识码,学校(机构)属性码按实际情况变更。

学校(机构)仅改变名称的,沿用原代码,但需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学校(机构)名称变动信息。

第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在地高等学校(机构)代码的更新和维护,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高等学校(机构)的相关变动信息,填写纸质《学校(机构)代码变动申请表》,加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上报教育部核准后生效。

第十条 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代码的更新和维护工作,由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填写纸质《学校(机构)代码变动申请表》,加盖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加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上报教育部核准后生效。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项教育统计调查必须使用学校(机构)代码库作为调查对象样本库,尚未赋代码的学校(机构)不得列入统计的调查范围。

第十二条 各地应在每年8月15日前,确定纳入当年统计范围的学校(机构)代码库,未及时更新代码的,其更新信息不纳入本年度统计内容。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机构)代码信息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代码信息库管理制度,本部门内其他机构提出使用代码信息库资料的,需报本机构负责人同意,并经登记后提供。

其他部门提出使用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库资料的,应当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库中的非涉密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按国家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学校(机构)代码不得作为学校(机构)排名的依据。

第五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六条 教育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制定并实施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建设总体规划;

负责制定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建设的统一分类标准;

负责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日常维护及用户授权管理;

负责为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提供软硬件技术支持;

负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的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审核;

负责对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及数据进行常规备份和存储;

负责学校(机构)代码工作的全过程质量监控,定期对省、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机构)代码信息登记、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定期发布全国学校(机构)代码信息。

第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机构)代码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管理、组织、培训行政区域内学校(机构)代码信息维护的具体工作人员;

负责行政区域内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授权管理;

负责审核下级上报的学校(机构)代码信息;

负责具体执行高等学校(机构)代码的登记、更新维护工作;

对行政区域内学校(机构)代码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机构)代码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管理、组织、培训行政区域内学校(机构)代码信息维护的具体工作人员;

负责行政区域内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授权管理;

负责审核下级上报的学校(机构)代码信息;

对行政区域内学校(机构)代码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机构)代码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与学校(机构)审批、备案部门建立沟通机制;

及时掌握行政区域内学校(机构)的新建、撤销、合并、恢复、升格等变更的信息,并在代码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方面的规定,保证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在存储、传输、审核、汇总和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代码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及用户使用日志报告,依据用户授权目录对网上各类用户的行为进行监测,阻止非法用户进行数据存取,保障代码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安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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