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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喀什大学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申报及管理办法
2021-03-30 16: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7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安排、权责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原则,加强对教学实验平台、科研平台、实践基地、公共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等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水平,持续提升学校教育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学校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申报、建设、验收和绩效评价机制。对专项资金实行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专项项目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务、教学、实验室建设和基本建设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发展规划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处、资产管理处、计财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发展规划处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决策,组织项目申报、上级评审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项目按类型实行归口管理。发展规划处负责确定规划期内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和建设目标,在专项资金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指导建设规划的编制;教务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牵头负责教学实验平台、实践基地建设;科研处牵头负责科研平台建设;发展规划处、基建办牵头负责公共服务体系及信息化校园建设;人事处牵头负责人才队伍建设,各学院及相关单位协助各牵头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各牵头部门应协同做好规划编报、校内申报、实施监督、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成立建设小组,学院(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院领导和项目负责人任副组长,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教学实验平台、科研平台、实践基地、公共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重点支持一流本科专业、重点学科、重点科研平台建设,具体支持范围根据当年教育厅通知要求进行确定。

第九条申报要求

各单位(学院)在项目选择和申报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学校(学院)教育教学基本情况和学科专业现状,从学校(学院)长远发展考虑,结合教育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和学科专业发展目标,梳理历年项目申报和执行情况,摸清家底,充分论证,科学申报。

项目建设要统筹安排、合理设置,避免重复建设、浪费资源;对于已执行项目或基础条件成熟完备的项目,不予申报;对于以前申报过但未执行且仍符合当前需要的项目,可重新修改完善后再次申报;对于近阶段急需、符合未来发展方向和预期且受益面广的项目可新增申报;各学院长线专业若存在教学实验仪器老化、陈旧,严重影响教学运行和教学质量,需补充更新的,可根据需要适当申报。

各申报项目应根据学校、学院实际发展需求,进行项目申报。新增项目应与上一年储备项目中未执行的项目一并统计汇总,按轻重缓急程度对项目进行合理排序,并按要求填写本年度喀什大学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专项资金建设项目规划表、申报书及绩效表。

第十条申报流程

每年根据自治区教育厅通知,发展规划处在全校范围组织项目预申报工作对项目进行筛选储备。发展规划处根据各单位上报情况,统筹分析全校整体申报项目类别、资金分布、建设年限等情况提出建议并征求教务处、科研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形成修改意见反馈至申报单位进行修改后再次上报。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

各单位(学院)申报的项目由各牵头部门进行审核。

教学实验平台和实践基地建设项目由教务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审核;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由科研处、研究生负责审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由发展规划处负责审核;人才队伍建设项目由人事处负责审核。各负责单位根据项目规划书的内容,按“轻重缓急、优胜劣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校内遴选,由发展规划处汇总后提交领导小组评议。

领导小组组织评审会议,并邀请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项目申报单位需对项目申报情况进行答辩,答辩事项包括项目总体目标、主要建设内容、年度资金安排、预期效益分析、保障措施等方面内容。领导小组根据项目答辩情况,结合学校发展长远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形成拟申报项目目录并提交校党委审议。经校党委会审议后,最终确定规划申报项目上报教育厅。

未纳入规划的项目进入项目备选库,作为未来建设优先考虑的储备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立项

发展规划处根据教育厅正式下发的拨付中央财政专项经费文件及经费分配方案报请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发相关职能部门执行。

第十三条建设实施

项目细化:按照上级批复经费额度,发展规划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通知各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计划的调整、申报书的细化工作。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组织,分管校领导主持,发展规划处、教务处、资产管理处、计财处、项目使用单位等部门参加,对各项目细化后的仪器设备购置参数进行论证,并将完善定稿后的项目申报书送发展规划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审计处备案存档。

项目实施:各项目负责人根据论证定稿后的仪器设备购置方案发起校内采购流程,由资产管理处按照项目管理归属批转流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核对项目最终清单及招标文件,并对设备参数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指向性招标。资产管理处负责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采购完成后由学校授权项目建设单位和中标商家按程序签订供货合同,并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审计处备案。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项目建设的整体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项目验收: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设备供货、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等方面进行验收,根据合同和实际需要分先后验收的要分段验收。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牵头,会同项目建设单位、资产管理处、计财处等相关部门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联络人)办理相关手续,资产管理处负责设备登记入库,并提交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和审计处备案。

第十四条绩效评估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定期负责组织绩效考评并接受上级检查。每年12月,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教育厅要求,填写《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监控情况表》并按时提交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汇总后提交计划财务处。各项目负责人需根据年初下达的绩效目标,撰写《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报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发展规划处、审计处备案,如执行出现偏差应附带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必须在执行周期内完成建设任务,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财政部、自治区等相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每年年底,审计处须对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向校党委常委会提交审计结果。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将对专项管理各方面进行纪律监督抽查检查。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按照申报计划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需在上级主管部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报请领导小组审核,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制。要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项目和配套经费,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及时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本年度项目执行完毕后,采购项目因市场价格降低造成的项目资金仍有结余,应由计财处向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反馈资金结余情况,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发展规划处和各项目实施单位共同协商结余资金使用问题。结余资金只能用于本年度实施的单个项目或多个项目,不得使用于年度项目库之外的项目,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报请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提交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考核和问责

第二十条学校将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经费使用及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和绩效评价。对执行力度强,项目绩效评价整体较好的单位,在安排下年度资金时给予倾斜。

第二十一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单位,学校将不再给予支持,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应报项目而无故不申报,或申报不积极,应付了事的;

(二)申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及学校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五)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六)对于购置的设施设备出现闲置,对教学科研发挥效益不高;

(七)项目绩效评价情况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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